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六、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