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一)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