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二、

十二、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