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三、

十三、 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检疫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