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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九、

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修改为:“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 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第三项中的“注册… (三) 将第九条中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该运营人登记”。 (四)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23)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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