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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3. 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4.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三)

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九条中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该运营人登记”。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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