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二、 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二) 删去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和驾驶员”,删去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驾驶员”,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驾驶员”,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驾驶员或者… (三) 删去第二条第(三)项。 (四)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1)”、第(三)项至第(六)项和第二款。 (五)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及驾驶员”“(见附件2)”、第(二)项中的“见附件3”“海关认可的”,将第(五)项修改为“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包括车辆左… 删去第三款,删去第四款中的“见附件4”,删去第五款、第六款。 (六) 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集装箱式货车的车厢监管标准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加开侧门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删去第(三)项… (七) 删去第八条。 (八) 删去第九条中的“见附件5”“驾驶员”“见附件6”“驾驶员和”。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海关应当重点审核企业当年度的守法状况。” (十)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见附件7)”“原件正本”。 (十一)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驾驶员”“及驾驶员”“(见附件8)”“原件正本”,删去第(三)项、第(五)项。 (十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限,将所承运的货物完整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承运车辆、海关封志、海关监控设备及装载货物的箱(厢… (十三) 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十四)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集装箱牵引车承运的集装箱应当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标准要求。” (十五)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因特殊原因,车辆在境内运输海关监管货物途中需要更换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更换。附近海关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通知货物进…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十七)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八) 删去附件。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