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

(六) 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集装箱式货车的车厢监管标准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加开侧门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删去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车辆的油箱和备用轮胎等装备以原车出厂时的标准配置为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加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