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五) 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五)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因特殊原因,车辆在境内运输海关监管货物途中需要更换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更换。附近海关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通知货物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或者启运地和出境地海关。”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