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十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十五、 七十五、 对《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二条第(六)项。 (二) 将第十七条中的“持下列材料”修改为“凭下列材料”,删去第(一)项中的“原件”、第(二)项,删去第(四)项中的“及其他有关单证”。 (三)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一式2份)”、第(二)项至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删去第(七)项。 (四)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出境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五) 删去第三十五条。 (六)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注册登记证。 (七)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式2份)。” (八)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原件”。 (九)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