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

(三)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一式2份)”、第(二)项至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删去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