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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3. 六十、 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

六十、 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六)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境水果应当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及产地供货证明;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五) 目录 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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