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 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 六十、 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所在地海关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出境水果,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产地供货证明”修改为“注册登记果园向包装厂提供出境水果时,应当随附产地供货证明”。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