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 六十、 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 删去第七条中的“(一式两份)”,将第(二)项修改为“果园示意图、平面图”,删去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 (三) 删去第八条中的“(一式两份)”、第(二)项、第(五)项。 (四)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所在地海关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出境水果,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产地供货证明”修改为“注册登记果园向包装厂提供出境水果时,应… (六)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境水果应当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及产地供货证明;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