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七、 对《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 五十七、 对《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十八条中的“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修改为“转口动物的,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并在入境报检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 (二) 目录 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