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八、

五十八、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