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九、 五十九、 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 (二)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中的“(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到该地的海关备案。” 五十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