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九、 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五十九、 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删去第十条第三款中的“(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