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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七、

五十七、 对《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 将第十六条中的“应当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修改为“已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三) 将第十八条中的“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修改为“转口动物的,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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