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二) 将第五条中的“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修改为“标识加施企业”,删去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