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