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六、 五十六、 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条中的“本办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二) 将第五条中的“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修改为“标识加施企业”,删去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