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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3. 五十五、 对《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五十五、 对《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九条修改为:“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一) 目录 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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