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八、 二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中的“纸质单证和报送的电子数据”修改为“有关单证材料”。 (二)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被核查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 (三)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见附件1)”、第二十六条中的“(见附件2)”。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六)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