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二)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被核查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