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二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被核查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