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

(二)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将第(二)项中的“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修改为“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删去第(三)项、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