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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四、

三十四、 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中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将第(二)项中的“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修改为“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

引用法条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
(十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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