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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3. 三十二、 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4. (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二)

三十二、 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二)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十一) 目录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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