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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环保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二) 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 (三) 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修改为“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 (四) 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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