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环保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