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十一、

二十一、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