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十、

二十、 对《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中的“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单”修改为“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