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十二、

二十二、 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