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十五、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六) 四十五、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六) 将三十八条修改为:“废物原料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单证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