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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3. 四十五、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

四十五、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四)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供应商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证明文件。”

(三) 目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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