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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3. 四十五、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

四十五、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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