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八)

(八)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主管海关应当公布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海关在监管中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方农业、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