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十一、
四十一、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前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前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