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十二、 四十二、 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 将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 引用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 四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