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四)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四)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海关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后,海关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