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三)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三) 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