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五)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五) 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