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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

二十、 对《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 (二) 删去第六条中的“(编号格式见附件5)”、第七条中的“(附件二)”、第八条中的“(附件1)”、第九条中的“附件3”、第十三条中的“附件4”。 (三) 将第十九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四) 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六)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 删去附件。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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