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 对《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二十、 对《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直属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二十、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