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七、 六十七、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十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 (二) 将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三)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引用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