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七、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六十七、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