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三、 六十三、 对《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国家质量监… (二)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主管海关”。 (三) 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四) 将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引用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