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 六十、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 (二) 将第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中的“检验检… (三)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 (四)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应当上报海关总署”。 (五)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六) 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七) 将第六十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修改为“海关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 (八) 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出境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九) 删去第七十六条中的“货物通关单”。 引用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