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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八、

五十八、 对《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二) 将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 将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四)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国家质检总局的”。

引用法条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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