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一、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 四十一、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海关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海关负担”。 (五) 目录 (七)